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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简介

  文章作者:佚名来源:湖北商标网浏览次数:1148字体:字体颜色

著名商标简介

 

    一、著名商标含义

    所谓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法被认定的注册商标
    在中国,著名商标主要是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部分市级工商局)所评定的在本辖区内知名度较高的商标,通过省级人大立法或地方性行政法规来规范,著名商标不享受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扩大保护,更倾向于在本省内享受一些特殊政策服务(比如说禁止他人在本省注册与商标相同的企业字号)。
    全国各地对认定著名商标的条件各不相同,但一般都要求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经济规模在当地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企业的商标如果被认定为著名商标,不仅企业的商标权益可以在当地受到高于普通商标的保护,还能表明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产品质量较一般企业更具优势,对企业提高产品市场上的竞争力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著名商标的作用

    1、增强商标保护力度;
    2、提高产品的信任度和品牌价值;
    3、为争创驰名商标创造必要条件;
    4、著名商标认定后可以获得政府的资金奖励。

    三、著名商标评审材料

    1、商标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应介绍发展历史、所有制性质、注册资本、资产总额、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主要产品等基本情况,应提供经年检(验照)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不是该商标所有人的,应在申请表中注明,并同时提供商标转让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认定著名商标授权书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2、证明该商标持续使用情况。最早使用时间是指有证据证明的申请认定商标最早使用的时间。与申请认定商标基本相同的商标的使用证据可以视为其使用证据。
  证明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使用证据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证据。
  使用证据上须标有明确的年份。关联企业或印刷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无效。
    3、申请认定商标宣传情况。申请认定商标的宣传情况主要包括宣传方式、广告宣传的地域范围、广告宣传的媒体、广告投放量等情况。广告宣传应当为申请人主动发布的广告,不包括媒体的新闻或宣传报道。其中宣传方式、广告宣传的媒体应附有广告合同、发票等证据复印件。
  广告宣传的地域范围以能够表明覆盖有关省份的广告合同和票据复印件为依据,并结合宣传的方式及宣传的媒体等情况综合判断。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省级卫视、全国发行的报纸、行业内核心报刊杂志、全国性重大赛事的宣传范围为全国。省级地面频道或电台、大型展会、行业内普通报刊杂志、户外广告的宣传范图视为该省域。
    4、证明该商标著名的经济数据及经营情况材料
  (1)经济数据内容及范围。申请认定商标的经济指标主要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销量、销售额、利润、税收、广告的数据,还可以涉及出口量、出口额、市场占有率等项目。
要求提供的近三年数据一般指申请认定之前的近三年。
申请认定商标的经济指标不包括申请人使用其他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经济指标。
申请认定商标的经济数据涵盖多个商标使用人的,应当提供经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证据。
  (2)经济数据证明要求。销量、销售额、利润、税收、广告等经济数据应当提供审计报告原件(符合鄂财注发〔2006〕3号文件要求,下同);申请人使用多件商标的,应当提交使用申请认定商标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多个商标使用人的财务报表可以合并审计。
证明除地理标志商标外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额、利润应当提供具有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原件。证明地理标志商标的商品销售额、利润可以提供统计局证明原件。
  证明税收数据应当提供税务部门或海关部门纳税证明原件。享有减免税收政策的应当注明并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
证明出口量和出口额可以提供海关或统计部门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3)销售范围证明要求。销售范围以能够表明销售区域的合同或票据为证明。发票、销售合同及门店营业执照可以证明其覆盖的国内省份;海关单证和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可以证明其出口的国家和地区。省内销售范围举证8个以上市(州、林区)即可,省外销售范围举证2个以上省区即可。前述票证均为复印件。
   (4)证明在同行业中的地位的材料要求。
   (1)、申请认定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同行业的排名应当是其在国家、全省同行业中的排名。提供有效证明的机构应当是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全国、全省行业协会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全国、全省行业排名的组织;官方机构公开的排名、权威评价机构的评价可以作为重要参考。
  专门出具的证明应当提供原件,应当有明确具体的年份、在全国(全省)同行业位次,仅证明企业经济指标“名列前茅”之类的模糊表述不予采信。
  该项指标不作强制要求,同行业没有排名的可不提供。
   (2)、证明该商标著名或申请人行业地位的荣誉应当提供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相关证书的原件或经过市州工商机关核对后的复印件。
    5、其他证明要求
  (1)申请人应根据行业特性提供相关的环保、检疫、安全生产等证明,申请商标具有重要许可事项的,应提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人提供的以下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因素:
  ——申请人隶属于国家、省政策扶持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并在该行业、地区、领域中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况;
  ——作为农产品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农民增收的情况;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对上下游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情况以及申请人自主创新的其他情况;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技术作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起草、制修订依据被采用的情况;
  ——其他能够证明该商标著名的材料。
  前述情况需提供相关书件原件或经过市州工商机关核对后的复印件作为证明。

    三、著名商标申报认定程序

    申报认定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采取注册商标所有人自愿申请、自下而上申报推荐、媒体公示、消费者评议、征求相关单位意见、认定委员会评审认定的方法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1、商标所有人申报。申请人向所在区工商分局提出申请,并填报《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2、申请人所在区工商分局推荐。各分局在核查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推荐意见,报市工商局初审。
    3、市工商局初审。市工商局对各分局推荐的商标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以市、州、林区为单位上报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4、审核公示。
    对审核合格的商标由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在省级报刊和《湖北红盾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消费者的意见。
    5、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6、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认定。认定委员会对公示的商标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后,做出认定决定。
    7、认定表彰方式
    (1)参加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颁证大会;
    (2)颁发牌匾、证书;
(3)在有关省、市级报刊上发布认定公告。
    8、著名商标保护
    凡被认定为湖北省著名商标的,除享有一般商标的法定权益外,在其有效期内享有下列权益:
(1)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广告宣传或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全省统一的“湖北省著名商标”标识;
    (2)作为创立“中国驰名商标”重点对象进行培育;
    (3)纳入湖北省、武汉市著名商标保护网络实行重点保护;
    (4)具有企业年检免检的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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