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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简介

  文章作者:佚名来源:湖北商标网浏览次数:3731字体:字体颜色

驰名商标简介

 

    一、中国驰名商标的含义

    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涵义可以概括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而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 截止2013年底,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湖北商标共有201个。
    企业需要申请认定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 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当事人申请,结合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二、认定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证复印件);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
      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复印件等)。
      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凡委托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接受企业委托办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有关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除收取适当的代理费用外,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商标争议和异议过程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

    1、对在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程序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承办处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2、合议组经审理认为基本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由处长报分管副主任。分管副主任经研究认为基本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报经主任同意后,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讨论。
    3、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就分管副主任提交的意见进行研究审定,认为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提出拟认定意见;认为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退回承办处按有关程序办理。
    4、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将认为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拟认定意见报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
    5、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对商评委委务会提交驰名商标审定意见进行研究复审,并及时将经复审拟认定驰名商标,报总局局长办公会议核审。经复审拟退回的,退回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6、根据总局的核审意见,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公文办理程序作出批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认定的驰名商标。

    四、驰名商标的作用

     1、对抗恶意抢注;
   2、对抗不同商品的相同(似)商标影响;
   3、对于近似商标的认定更容易;
   4、在立案调查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时,不受立案金额的限制;
   5、防止其它公司以驰名商标为公司名称注册;
   6、在电子商务中避免域名注册问题;
     7、驰名商标是企业的经济名片;
     8、驰名商标是品牌的核心;
     9、驰名商标认定后可以获得政府的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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