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商标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北省商标协会(下称协会)会费的收缴管理,保证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湖北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民政部、财政部调整社团会费政策有关文件的通知》(鄂民政发 [2004] 12号)文件规定,依据协会章程的业务范围,协会开展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制定本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会费收取范围:省商标协会全体会员。
第三条 按照会员在协会担任的职务,会费设立不同的标准。
(一)个人会员1000元/年;
(二)单位会员2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3000元/年;
(四)常务理事单位6000元/年;
(五)副会长单位20000元/年;
(六)会长单位30000元/年。
第四条 会费收缴办法
为简化会费收缴手续,合理安排经费支出,采取以下缴费方式:
(一)可按年度收取,一年一交;
(二)届中入会的会员,按实际入会时间缴纳;
(三)会费收取有两种渠道,一是由会员直接汇缴(户名:湖北省商标协会;开户行:农行东亭支行;账号:052801040000711);二是由协会委托联络员代为收取。
第五条 会费收缴时间
(一)协会会员应在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缴纳当年的会费,并汇入协会银行账户。
(二)经批准加入协会的新会员,应在接到入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当年会费。
(三)湖北省商标协会会费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 会费使用范围
(一)组织召开例行会议的经费开支;
(二)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培训等经费开支;
(三)促进商标事业发展的调研活动经费支出;
(四)举办商标发展研究讨论会、交流座谈会等经费开支;
(五)协会网站运行和内部刊物编发等开支;
(六)协会工作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开支;
(七)用于与商标事业密切相关的其他开支。
第七条 会费管理
(一)协会会费的收支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按照省工商局对所属事业单位、协会、学会的管理规定执行。协会财务由省工商局核算中心代管。
(二)每年3月份通过“湖北商标网”公告会费收支和使用情况,接受会员大会和民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会费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会员缴纳会费,由协会开据湖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第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经湖北省商标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向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后生效。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